依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五條“……導致多發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負責追回……”及《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多領取的失業待遇應當退回社會保險基金,我局對胡圣方多領定期失業金的行為作出《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城社保執行催告〔2025〕2號)。因本人拒收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上述《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城社保執行催告〔2025〕2號)公告送達。
當事人胡圣方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屬分局(清遠市清城區濱江路中心市場D座三層,聯系電話:0763-3363075)領取《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城社保執行催告〔2025〕2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城社保執行催告〔2025〕2號)